湘建执罚决字〔2024〕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中臻筑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可卫
地址:湘潭经开区湘望路3号办公楼3楼3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RL65W3F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2月27日,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中鑫重钢轻重钢精深加工产业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4年1月22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证明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中鑫重钢轻重钢精深加工产业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湘潭市“12·27”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委托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1〕001019)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