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所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高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强制医疗工作的需要,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通知,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对北部、南部、西部6个省、直辖市有代表性的12个强制医疗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强制医疗所领导和有关人员讨论座谈,总结已建成强制医疗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导向,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标准的管理。
建设标准是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强制医疗所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的重要尺度。建设标准适用于强制医疗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等。
建设标准要求,强制医疗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管理方便、安全文明,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强制医疗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建设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强制医疗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在强制医疗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摘自 《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