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4〕91号
当事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17044350C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6月,本机关对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部基地等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暗访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和湖南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建的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部基地项目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2024年7月1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复查),证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不符合”;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7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0134)2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