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协〔2016〕11 号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安全认证中心,各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我会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以下简称“安全认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工作。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设协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并对市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市级安全认证工作。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参照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模式,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结合我省安全认证工作开展以来的实践情况,我会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见附件),请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会。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建筑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从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作业环境等多个环节入手,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联系电话: 0731-89902980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369号融程领秀佳园1栋3单元17层1707、1708室
邮编:410116
附件: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质量自律能力,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以下简称“安全认证”),是指省、市州建筑业协会,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
第三条 安全认证分省级安全认证和市州级安全认证。省级安全认证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州级安全认证由市州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建筑业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向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安全认证。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湘企业,下同)可直接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可按属地关系申请市州级安全认证,也可申请省级安全认证,但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前,应先通过市州级安全认证。
第四条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对市州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布省级安全认证结果等。
第五条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30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科学组织,开展市级安全认证工作。
第六条 安全认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中心受理、在建项目公示、现场核查、项目抽查、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安全认证评审、安全认证评定公示、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组织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考核评价除按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外,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按项目填写《分项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评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在自我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专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连同自我考核评价情况,一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认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三)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获得两个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专业承包企业除外)。
(四)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省内在建工程项目各阶段均纳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考评结果均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五)自申请安全认证之日起前6个月内,无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前12个月内,无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记录。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
(四)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表2)、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六)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七)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通过市级安全认证的文件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第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通过协会相关网站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该企业省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意见。
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被认定为“优良”的,经资料审查合格,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安全认证直接评定为合格。
第十二条 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四) 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五) 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六) 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七)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还应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抽查项目由安全认证中心随机抽取确定。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抽查项目数量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
抽查在建项目时,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
第十四条 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安全认证评审。评审专家组由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审专家评分分值为0-20分),评审专家评分汇总后即为企业安全认证评审得分。
第十六条 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 (企业安全认证评审得分*0.2)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且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被认定为“优良”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
第十七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将安全认证评定得分和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在协会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审定发布,评定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定的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省级安全认证结果在“华体会官方网站”上公告。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不合格,通过整改,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提出安全认证申请:
(一)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安全认证有效期为3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审定后,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延期审核评定为合格:
(一)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均被认定为“合格”及以上。
(二)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至少获得两个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专业承包企业除外)。
(三)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阶段均纳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考评结果均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
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每年度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安全认证有效期内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认证有效期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被公布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安全认证有效期内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六)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七)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八)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安全认证申请:
(一)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安全认证有效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安全认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审核申请或延期审核不合格被取消安全认证的。
(四)其他应进行重新认证的。
第二十三条 省建筑业协会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省安全认证中心工作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暂停或中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实施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暂停或中止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接到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建筑业协会调查处理;接到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州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安全认证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承包企业自我考核评价合格的,可直接申请安全认证。安全认证中心应根据专业及施工项目类型,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相对应的评定内容对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外拓型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外省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或同类评定结果),视同第八条第三款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其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参照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同类评定为准。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外拓企业安全认证抽查项目时,应按不低于企业在建项目15%的比例随机抽取。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均获得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或同类评定结果)的,可不予进行项目抽查,安全认证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小组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结果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5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省级安全认证。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评定结果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招投标加分、保险费率浮动、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优评先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安全认证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2016年7月11日